罰單申訴 v3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那看手機地圖導航呢?根據上面的敘述,並不屬於這種狀況。
從新聞中可知道。"交通部路政司表示,未禁止民眾裝設娛樂顯示設備,而是車輛行進時,前座娛樂設備不能開啟顯示,後座螢幕不受連動限制。至於導航用的GPS屬行車輔助,如果切換到導航畫面,就不受行進間不能看的規定。"  
另外,"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黃勢清表示,由於車輛行進間不易舉發,目前取締傾向以停等紅綠燈期間為主。由於條文定義「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平板電腦,已有基層員警反映,若駕駛將手機、平板電腦放在大腿上、副駕駛座或儀表板等處,恐衍生爭議。黃勢清指出,無論有無手持或其他方式使用,只要有礙駕駛安全就會舉發,若違規行為有模糊地帶,將以勸導代替舉發,避免產生民怨。 【2012/10/15 聯合報】"
當時使用的是導航軟體,而警察面對有開單爭議引起民怨的情況,卻不是以勸導代替開單。錄影中無法證實騎士並不是使用導航軟體來行車輔助,此案件應該以無罪推定原則,不得開單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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