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回復

套一句Judge Dredd的話: " I knew you would say it!"   (我就知道你會這麼說!)
所以我早就寫好了回覆的內容。如果您認為其邏輯過程沒問題,那就是證明了北醫圖違反勞基法的事實。
即使不用上法庭也是一樣。(雖然我已經要告上法院了)

北醫圖自始至終都以合乎勞基法自稱。
但目前適用勞基法行業的雇主欲解雇勞工只有兩個途徑:一、經濟解雇(勞基法第十一條);二、懲戒解雇(勞基法第十二條)。若不符合上述兩種解雇事由,則解雇無效,也就是違反勞基法。

雖有給我被解僱後十日的遣散費,看起來似乎沒有違法。
但目前確定違法的事項如下:
他舉不出我工作沒有績效的實證,所以不屬於懲戒解僱,也就是勞基法第12條的解僱範圍
他在惡意開除我後,隨即重新找人,完全不符合經濟解僱,也就是勞基法第11條
他強迫勞工進行無意義傷害性工作
他強迫勞工進行違法行為
他進行滅證行為
他公然侮辱勞工

雖然勞基法沒有明講公然侮辱勞工或要求勞工立即離開工作崗位有無違法,但從上面的脈絡可以知道。我們推導的邏輯如果是從公然侮辱和惡意解僱出發,勞基法上面是沒有法律可懲罰雇主的,這確實是一個漏洞,可以用莫須有的罪名開除你,再來重新找人,只要有給你那十幾天的遣散費的話。
但!我反過來說,他的解僱是確定的事實,但完全不屬於上面兩種範疇…所以他犯法了。
至於公然侮辱在勞基法裡面沒有規定到,畢竟勞工的尊嚴並不是他們立法的先決條件。
而且勞基法裡面有一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勞工進行危害欠缺防護的工作(第8條)。在這點上面,北醫圖已經犯法了。(證據我在錄音檔逐字稿裡面有所提供)

本人目前對北醫圖的張,黃,沈提出公然侮辱等罪名告訴。並附上錄音檔案和逐字稿作為佐證。
希望法官還台灣學術界一個清白,讓個資浩劫能被避免。

這部份的討論在網路上十分欠缺,所以我這篇文信會放在網路上,讓後面的人能看到做參考。
台北市勞工局的郭先生,請務必審慎處理此案件,因為大家都在看,這樣的情況雇主應該怎麼被懲罰。
勞檢員是要單方面只聽取雇主的辯解,抑或是看看已經有的證據,協助勞工來幫忙斷定雇主已經犯法的事項?


法條的部份請參考

參考連結證據和訴求要點:
基本上,刑事訴訟上要攻擊的就是兩個層面:公然侮辱和惡意解僱(不符合上述兩種解僱條件)
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個人資料法的部份是另一場官司。

被老闆惡意開除

惡意開除相關的討論,基本上沒什麼結論,因為從那個脈絡去看,是無法懲罰雇主的。
[惡意開除及存證信涵問題 | Yahoo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922000015KK04357)

[懷孕七個多月被解雇-第1頁-婚後生活討論區-非常婚禮veryWed.com](http://verywed.com/forum/wedlife/2282424-1.html)
[過年前被雇主惡意開除 | Yahoo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3000016KK02753
[被公司惡意開除有何申訴管道與補助?? | Yahoo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11000010KK03969)

[可以立即解職嗎 ?解雇員工 又申請政府補助大學畢生? | Yahoo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04000010KK03519)  <---這個是我的參考重要。雖然有給錢,但是一樣不符合上述兩種解僱情況。
[很急~大家幫幫忙~遭公司惡意開除~送20點!! | Yahoo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30000010KK03036) <----查查看勞基法第14條。
[被老闆惡意開除 | Yahoo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204000010KK01986)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web52004@mail.taipei.gov.tw> 於 2016年3月28日 週一 上午11:47寫道:

105.03.28 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0423100號

 

親愛的吳浩民君:您好!

有關您申訴臺北醫學大學圖書館涉違反個資法及勞基法一案,說明如下:

一、個資法部分:該法非屬勞動檢查範疇,依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查詢,大專校院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且您寄送郵件副本亦已同時寄發至教育部電子郵件,即應由該業務單位處理。

二、勞基法部分:經檢視您提供之資料,並無法直接認定校方終止勞動契約與您拒絕從事您所稱違反個資法內容互有關聯,因您與校方說法歧異,係涉非法解僱與否,建議仍應循司法途徑確認僱傭關係。

                                                                                                                                 

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郭育誠

連絡電話:02-29310027303,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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